《意见》强调要严格控制将其他用途的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,严禁借高新技术、文化产业等名义变相进行配套商品房开发。严禁以城镇化、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、新农村建设、风情镇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,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,变相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建设。严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,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、出售“小产权房”。
严禁以开发名义圈占土地
《意见》明确各市县要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土地出让规模,严禁以各种开发名义圈占土地。对城市棚户区(危旧房)改造、城中村改造用地要优先保证,开发用地出让要向大企业、大项目倾斜。对超过年度计划供应商品房用地的市县,当年度不得再供应商品房用地;对超规模供应的,相应减少该市县下一年度商品房工地计划供应面积。
《意见》强调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实施,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,禁止违规变更土地用途和更改容积率。在供应商品房用地时,要坚持大企业进入、大项目带动的原则,设定合理、公开透明的条件,提高商品房用地的准入门开。
同时,海南省还将建立全省范围的房地产用地诚信企业名单,凡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、恶意囤地炒地、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,禁止其参与新的商品房用地竞买。同时建立海南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,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,对闲置土地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。
海南省还将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充分发挥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。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例,加快推进棚户区(危旧房)改造。同时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增计划指标,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需求。此外,《意见》还强调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,对八层以下(含八层)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,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。